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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产业范围主要为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数字创意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具体支持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产业服务。本操作规程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20分钟以内,具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视听产品。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微短剧产业是指以生产和播放微短剧为主要目的的视听产业活动,包括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映、营销推广、技术研发、产业服务、主题活动等微短剧产业各相关环节。
第四条 本扶持计划下设微短剧创作生产和微短剧产业服务两个大类,共11个扶持方向。其中,微短剧创作生产包括精品微短剧创作、市场化微短剧创作、AIGC及超高清微短剧创作、在深拍摄等4个扶持方向,微短剧产业服务包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运营、拍摄空间建设运营、播放平台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技术研发创新、产业活动、经纪代理等7个扶持方向。本扶持计划的各类别、各扶持方向均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3.作品在CCTV-1、CCTV-6、CCTV-8黄金时段播出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100万元;作品在除CCTV-1、CCTV-6、CCTV-8之外的央视其他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或在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5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25万元。本类别有名额限制,每批次最多资助20个项目,优先支持在CCTV-1、CCTV-6、CCTV-8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其余作品按照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的优先级顺序由先到后资助,同类微短剧中按照作品首播收视率由高到低排名。
2.国内发行播映作品已完成拍摄制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或由播放平台颁发的上线备案号(其他微短剧),已在电视台卫视频道、市属传输机构集成播控平台或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线.境外发行播映作品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对于传播中国文化、大湾区文化,讲好深圳故事、深化国际传播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配音或字幕至少有一项采用外语。
每批次资助作品不超过20部,原则上电视频道/集成播控平台播出作品和国内/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作品各占一半,按照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的优先级顺序由先到后资助,同类微短剧中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频道播出作品按首播收视率排名,国内/境外网络视听平台、集成播控平台播出作品按累计播放量排名。每批次资助超高清作品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0%,AIGC作品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50%,其中AIGC漫剧作品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0%。
2.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累计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10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累计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5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3.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3)项目是微短剧其他类别服务平台,在综合服务、版权交易、AI技术、行业研究、宣传推广、资源对接、技术研发、项目孵化、投融资或其他方面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降本、提质、增效、扩量,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市场推广示范意义。平台在全国具有权威性,获国家级、省级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称号的项目,或主导发布的行业榜单、行业标准、行业年度报告等工作成果被行业广泛认可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采用的平台优先考虑。本类别每批次资助项目数不超过2家,原则上按照上一自然年度线上+线下服务企业总数量排名。
(三)资助标准:同一批次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根据项目实际产生收益由高到低排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最高资助100万元;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
2.申报单位主要从事微短剧相关经纪代理业务(一般指通过居间、代理或行纪等方式促成交易的中介行为,如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发布与对接、匹配买卖双方、促进交易达成等),服务微短剧创作、出海、版权交易、节目发行、宣传推广等环节,对服务微短剧企业发展起到较大作用,上一自然年度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数)不少于50个,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收入包括因执行经纪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交易佣金等,不包括经纪代理机构代收的交易标的价款。
第三十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评价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或项目存在意识形态问题、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或因侵权等重大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数量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文规〔2025〕3号)、《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5〕4号)废止。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影视产业高地,推动微短剧出海,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5〕11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五)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等有关措施,制定了《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微短剧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对《操作规程》做如下解读:一、《操作规程》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要求,抢抓微短剧产业发展风口,打造华南地区微短剧产业发展高地、微短剧出海基地,我局于2024年8月制定了《深圳市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发布后,获得了业界广泛关注,促进优质资源向深圳集聚。此后,国家、省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份微短剧内容管理及产业促进相关政策文件,为保障政策实施效果,体现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最新要求,我局组织了政策修订,并于2025年7月1日发布《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和《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25年8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5〕118号),该《若干措施》包括了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全部资助方向,其中微短剧专项条款为第(五)条,相关条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为做好《若干措施》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扶持方向的资助条件、范围、标准和评审方式,明确申报流程各审核环节基本要求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