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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组织之所以可以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罚,魏勒(Weiler)认为,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诚实竞争理论,一是榜样理论。对于运动员处罚都是基于以上两种理论。诚实竞争理论认为,体育的真谛在于竞争,作为一个利益相关的联合体,其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其他人诚实竞争,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建立对所有竞争者都有约束力的纪律处罚机制。如体育组织对使用的运动员进行处罚,是因为服食会得到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榜样理论使运动员和艺术家之间的分野十分清晰,体育明星是“活生生的人”(Real people),对于青少年来说尤其重要。而且,职业体育联盟风险共担的机制也要求每个运动员都保持清白无瑕的形象,职业体育才能从中获利。

  从权力配置的现状分析,目前体育组织的自治权限主要有以下三种来源渠道,包括:(1)因法律规定而来。我国《体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2)因法律授权而来。中国足球协会是一个社团法人组织,本身不是行政组织,但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这说明中国足球协会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运动的组织。《体育法》还通过第四十九、第五十条的规定,将对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以及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行为的处罚权也授权给单项体育组织。(3)因契约和“事实契约”而来。会员和协会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会员通过对协会规则的认可,让度部分自主权给协会,协会集合会员让度的权利进行管理。例如,职业运动员与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规范的,美国四大职业联赛都属于这种情况,俱乐部通过契约将权力委托联盟行使,运动员为俱乐部雇员,与俱乐部签有工作合同。

  近年来相对人对体育纪律处罚不服的纠纷增加,相对人比以往更倾向于诉讼,该现象可以归结于几个原因:职业化的发展、赞助商的压力、人们对体育暴力的关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难如人意等。对于参与者来说,今天的体育商业化使竞技体育不再是一种休闲方式而是一桩大生意,精英运动员的收入十分可观,运动员收入的增加使运动员要求内部纪律处罚机构的裁决手段严格遵守自然正义的原则。而且现代社会变得更法制化,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更倾向于用司法手段保护他们的权利。

  各方权利义务公平分配,主要体现在以章程为代表的规则中。在规则制定中公平分配权利义务的方法就是规则要体现各方利益,利益各方代表要参与规则的制定,要对规则有表决权。这种对规则制定的参与,有两种方式,比较普遍的一种是“投票制”,即体育组织的最重要规则章程由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和通过,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由各方代表构成。另外,还有的体育组织利用“谈判制”来分配权利义务,这些体育组织的规则通常是利益各方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工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四大职业联盟。

  为了使相对人所享有的要求由中立的裁决者主持程序或作出决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体育组织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为了保证裁决者的中立性,任何裁决机构成员都不能和听证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见案例Ellisv.Hopper 1858 28 LJExch.l),不能不根据案件事实就做出决定,也不能有基于事先判断的偏见或偏私(bias)。在巴纳德(Barnard)诉南非骑师俱乐部(Jockey Club of South Africa)一案中,纪律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南非骑师俱乐部是该事务所的客户,由于其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位律师可能会有偏私,因此他在此案中不应进入纪律委员会。其次,当事人有权反对程序职能上的混合(commingling of functions)。程序上的职能混合,特别是调查、指控的职能与裁决职能的混合,不论是在实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可能影响裁决者的中立性。

  救济方法(Remedies)是指对已发生或业已导致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纠正、矫正或改正。救济是保证体育纪律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体育组织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却不能保证体育组织实施处罚的活动完全符合法律。因此,为了纠正体育组织实施处罚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处罚实施过程中体育组织与相对人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体育纪律处罚的救济制度。

  多数体育行业组织均在章程和规则中有明确条款排除司法救济,如国际奥委会和国际足联都禁止相对人将纠纷提交司法解决。在多数情况下,鉴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通过行业组织内部解纷机制和仲裁解纷更容易达到协调矛盾和平衡利益的目的,但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近年来司法介入已经对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1995年欧洲法院产生的“博斯曼法案”就颠覆了欧洲足坛百年转会的传统。司法是否应该审查体育组织的决定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我国因体育纪律处罚产生纠纷是近十年来的事情,而且纠纷多集中在职业运动和奥运项目(问题)上。近年来纠纷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是:(1)利益多元化。体育改革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而不再是全国一盘棋,俱乐部、球员、裁判、赞助商都各自的利益。中国体育改革意味着体育行政权力的弱化,各个利益主体权力意识的增强,各自之间希望以平等的身份和其他利益主体对话。但是,体育管理体制无论在观念还是行为方式、制度建设方面都被现实的发展抛在了后面,因此纠纷不断出现。(2)不当行为层出不穷。体育改革的大潮带来了中国体育的繁荣,也带来了控制比赛、滥用、场上暴力、场外不当行为(暴力、服用毒品、性丑闻)等不当行为增加,在其他一些国家职业体育发展初期也曾遇到此类情况,如美国职业棒球运动中操纵比赛的“黑袜丑闻”。体育组织为了维护本项目的形象,“乱世用重典”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罚,但“用重典”则易伤及无辜或处罚过重,加之没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和救济程序,很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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